時薪制勞工的權益

1.基本工資「時薪」,是否包含例假與休息日的照給工資?

答: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並應由雇主照給例假及休息日工資(亦即雖無出勤義務,惟雇主仍應給付原約定之報酬),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依法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也就是說,雇主仍應給付部分工時勞工例假及休息日工資。
有鑑於實務上,部分雇主並未另行給付部分工時勞工例假或休息日工資,時生爭議,所以將本來就應由雇主負擔的「例假」、「休息日」工資,折入基本工資「時薪」中(現行為168元),以後遇有例假或休息日,只須給勞工休息,不必外加計給例假及休息日工資,以減少紛爭。
至於按日計酬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如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比照按時計酬者辦理。


2.基本工資「時薪」為何不考慮折入國定休假日之工資?

答:勞動基準法有關國定休假日規定之意旨在保障有出勤義務之勞工當日免於出勤而雇主工資應照給之權益,至原約定無出勤義務者,自無工資請求權。當天出勤者依現行法令本可取得加發一倍之工資,如一律折入現行12日國定休假日後,將使無出勤義務者額外取得工資;國定休假日當天出勤者卻無取得加倍工資,對勞工權益反有減損,有失衡平。

3.按時計酬者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時,其延時工資(加班費)如何計算?

答:按時計酬者係以其約定之每小時工資額(以不低於176元)為基礎,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延時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