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

(一)假徵才真銷售產品或服務

(二)假徵才真誘使加入多層次傳銷或加盟

(三)假徵才真誘使求職人投資

(四)假徵才真詐財

(五)假徵才真招生

(六)假徵才真騙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