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個人隱私資料愈來愈受國人重視,在就業市場上,有些企業、雇主於面試應徵員工時,誆稱以經營管理需要等理由,詢問或是要求求職民眾提供隱私資料,使得個人私密領域受到侵擾,更甚個人資料被不當散布等情形,時有所聞。
雇主篇
何謂就業隱私
所謂「隱私權」,綜合司法實務以及各方學術專業的解釋,是指不讓其他人干預個人私領域的權利,雖然不是憲法明文列舉的權利,但是為了保障個人生活私領域不受他人干擾以及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隱私權乃是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
雇主在面試求職者時,針對徵才職缺需具備的能力或條件,提出有關的問題,並且應尊重當事人的權益,不能強迫求職者回答,因為已有相關法令加以規範,否則有可能觸法哦!至於哪些問題可以問,哪些問題不能問,就看這隱私資料是否為「就業之所需」。
就業服務法隱私增列條款、修正發布時間及罰則:
修正/發布時間 | 條款 | 內容 | 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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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1年11月28日 | 第5條第2項第2款 | 雇主招募及僱用員工,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 雇主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復依就業服務法第75條規定,就業服務法所定罰鍰,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
民國102年6月7日 | 施行細則第1-1條 |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生理資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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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說明 |
基因檢測 | 基因是指由人體一段去氧核醣核酸構成,為人體控制特定功能之遺傳單位訊息。基因檢測可以獲得個人體質的資訊,資訊除了疾病的診斷與治療外,尚包含個人罹患某疾病的風險。 |
藥物測試 | 藥物測試是將個人檢體(如尿液、血液或毛髮等)以科學方法分析,可由藥物於檢體的殘留量,了解其用藥情形,其中尿液檢測是比較常被使用的方法。 |
醫療測試 | 一種由醫學上的檢測程序,以瞭解受測者生理狀況。健康檢查是最常見的醫療測試。 |
HIV 檢測 | 檢測人體是否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偵測血漿、血清、唾液、乾血點或尿液等人體體液之中的抗體、抗原或核糖核酸。 |
智力測驗 | 衡量人們的抽象能力、學習能力和對新情況的適應能力的一套測驗。用智力商數表示智力水平的數值。 |
指紋 | 此為個人重要資訊,因指紋具有人各不同、終身不變之特質,所以一旦與個人身份資訊連結,即屬具備高度辨識之效果。 |
心理資訊 | |
項目 | 說明 |
心理測驗 | 經由分析受試者在特定的測驗中所選擇的答案,進而解釋或分析受試者的心理、性格、喜好或個人觀點等的研究方法。 |
誠實測驗 | 測驗目的主要在受測者自我正確的表白,測驗主要集中在特定項目上,著重評估受測者過去之不誠實行為及受測者對此行為的態度。通常會以不同問題問同一件事情,若回答有不一致的情形,則測出受測者不夠誠實。 |
測謊 | 按測謊鑑定,係依一般人在說謊時,會產生遲疑、緊張、恐懼、不安等心理波動現象,乃以科學方法,由鑑定人利用測謊儀器,將受測者之上開情緒波動反應情形加以紀錄,用以分析判斷受測者之供述是否違反其內心之真意而屬虛偽不實。 |
個人生活資訊 | |
項目 | 說明 |
信用紀錄 | 民眾申請貸款、信用卡、現金卡等等與金融機構建立任何往來互動資訊,皆為建置個人信用網絡的資訊基礎,相關紀錄即個人信用紀錄。 |
犯罪紀錄 | 即「犯罪前科紀錄」,指曾經觸犯形罰法律,被法院判處「刑罰」確定之罪者。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
懷孕計畫 | 婦女對於未來是否懷孕的計畫,屬於個人生活規劃資訊,廣泛牽涉醫療、居住環境、產後照護方式等生活方式。 |
背景調查 | 指和個人背景相關的各種資訊,包括國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特殊身分、家庭狀況、扶養人數、是否需要負擔家庭經濟等等。 |
申訴案件處理流程
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接獲民眾舉發後,會發函要求被檢舉廠商雇主到場說明,或要求以書面陳述理由。如經相關單位調查並認定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規定,則可以對廠商處以6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若再犯,則可以加重累計裁罰。
求職民眾篇
就業隱私法規面面觀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 第8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 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 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負責人是否有前項第一款情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證。
現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即停止其職務,並依相關規定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二、【保全業法】(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 第10-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其情形發生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且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
- 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
-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防制法之罪,或刑法之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第二百七十一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妨害自由罪章、竊盜罪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侵占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恐嚇及擄 人勒贖罪章、贓物罪章之罪,經判決有罪,受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 因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
- 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 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認定為流氓或裁定交付感訓。但經撤銷流氓認定、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者,不在此限。
保全業知悉所屬保全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予解職。
三、【教師法】(民國103 年 06 月 18 日修正)
◎ 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 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 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 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四、【食品安全管理法】之「食品良好規範」(民國 89年 09 月 07 日公布)
(二)從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 新進從業人員應先經衛生醫療機構檢查合格後,始得聘僱。僱用後每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乙次。
- 從業人員在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或傷寒等疾病之傳染或帶菌期間,或有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
- 新進從業人員應接受適當之教育訓練,使其執行能力符合生產、衛生及品質管理之要求,在職從業人員應定期接受有關食安全、衛生與品質管理之教育訓練,各項訓練應確實執行並作成紀錄。
五、【個人資料保護法】(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修正)
◎ 第3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 查詢或請求閱覽。
- 請求製給複製本。
- 請求補充或更正。
-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 請求刪除。
◎ 第6條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法律明文規定。
-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 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 第18條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 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法律明文規定。
- 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 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 與公共利益有關。
- 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 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 法律明文規定。
- 為增進公共利益。
-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 第27條
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前項計畫及處理方法之標準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六、【民用航空法】(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 第26條
航空器駕駛員、飛航工程師、飛航管制員之體格,應經民航局定期檢查,並得為臨時檢查;經檢查符合標準者,由民航局核發體格檢查及格證,並應於執業時隨身攜帶;經檢查不合標準者,應停止其執業。
前項航空人員體格之分類、檢查期限、檢查項目、檢查不合標準申請覆議之程序與提起複檢條件、期間之規定、檢查與鑑定費用之收取、體格檢查及格證之核發及檢查不合標準時停止執業之基準等事項之檢查標準,由民航局定之。
第一項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得委託機關、團體辦理之;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責任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民航局定之。
典型與實務案例解析
目前求職者在面試時常被問及可能「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中以智力測驗、心理測驗、婚姻狀況、家庭背景和戶籍較高,其次為血型、重大疾病、體檢、視力與色盲、是否擔負家庭經濟與刑事紀錄證明等。
以上這些問題都是面試官最常問到的問題,但隨著社會型態變遷與隱私議題的受到重視,企業在詢問這些問題時,可就要好好的審視這些問題與企業之經濟與公共利益的關係何在了。
案例一:
某公司招募『客服人員』,要求求職者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個人信用報告」等資料。經民眾向地方政府勞動單位提出檢舉,經了解,該公司雖辯稱此舉是為維護消費者個人資料及交易安全,故要求查驗求職者之個人操守,但勞動單位仍認定該公司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
案例二:
某派遣公司招募『電話客服人員』,要求求職者提供梅毒血清的檢驗資料,並列為員工報到體檢的必要項目。經民眾向地方政府勞動單位提出檢舉,勞動單位仍認定此要求與求職者應徵之工作「無正當合理關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