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3 年 1 月 27 日勞動 2 字第 1030130119 號函訂定
- 勞動部 105 年 8 月 16 日勞動條 1 字第 1050131695 號函修正
- 勞動部 106 年 1 月 6 日勞動條 1 字第 1050133131 號函修正
前言
從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下稱「部分工時勞工」)在歐美國家占有相當大的比率,近年臺灣隨著產業型態變遷,勞務給付型態日趨多元化。為保障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貳、適用
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除依其應適用之勞工法令外,並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本注意事項所引用或涉及之法 令如有變更,應以修正後之法令為準。
參、定義
部分工時勞工:謂其所定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勞工(下稱「全時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 法定工作時間或事業單位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肆、常見之部分時間工作型態
事業單位內之工作型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從事該工作 之勞工所定工作時間較全時勞工有相當程度之縮短者,即為本注意事項所稱之部分時間工作: 一、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每日工作有固定的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但其每日工作時數較全時勞工為少;或企 業為因應全時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外之營運需求,所安排之班別;或企業為因應營運尖峰需求所安排之班別,在 1 日或 1 週之工作量尖峰時段中,工作某一固定時間。 二、結合部分時間工作與彈性工作時間制度,亦即約定每週(每月、或特定期間內)總工作時數,但每週(每月、或特定期間) 內每日工作時段及時數不固定者。 三、分攤工作的安排,如兩人一職制。
伍、僱用
一、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勞動契約宜以書面訂定,其勞動 條件及勞動契約形式,應與全時勞工相同,並應明 確告知部分工時勞工其權益。
二、雇主於招募全時勞工時,對於原受僱從事相同職種工 作之部分工時勞工,宜優先給予僱用之
陸、勞動條件基準
- 工作年資
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部分工時勞工轉換為全時勞工,或全時勞工轉換為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之計算亦同。 - 工資
(一)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按月計酬者,不得低於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每月基本工資;按時計酬者,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且其工資不宜約定一部以實物給付;按日計酬者,於法定正常 工作時間內,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工作時數後之金額。
(二)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約定之工作時間而未達勞 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之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超過該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及於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該法第 24 條規定辦理。 - 例假、休息日、休假、請假等相關權益
(一)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 1 日為例假, 1 日為休息日,工資照給;按時計酬者,勞雇雙方議定以不低於基本工資每小時工資額,除另有約定外,得不另行加給例假日及休息日照給之工資。
(二)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 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 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 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但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將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放假。
(三)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
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自受僱當日起算,6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 勞工 6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部分工時勞工 工作年資滿 1 年以上者,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 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 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 給。不足一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 損害勞工權益。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 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 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給予休假日 數。
(四)婚、喪、事、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其請假 之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計給: 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0 小時乘以應給予 請假日數乘以 8 小時。
(五)產假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 條規定辦理:
1、產假旨在保護母性身體之健康,部分時間工作 之女性勞工亦應享有此權利,因此仍應依勞動 基準法第 50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規 定,給予產假,依曆連續計算,以利母體調養 恢復體力。
2、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女性勞工,受僱工作 6 個月 以上者,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 6 個月者減半發給。
(六)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之其他假別及相關權益:
1、安胎休養及育嬰留職停薪: 基於母性保護之精神,部分工時勞工懷孕期間經 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雇主應按所需期間,依 曆給假。至於有親自照顧養育幼兒需求而申請育 嬰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曆計算,不因部分時間 工作而依比例計給。
2、產檢假、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 部分工時勞工於請求產檢假、陪產假及家庭照 顧假時,依均等待遇原則,按勞工平均每週工 作時數依比例計給(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0 小時,再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 8 小時)。
3、生理假:
(1)部分工時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定, 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該假別係基於女性生理 特殊性而定,爰每次以一曆日計給為原則。
(2)生理假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 日者,不併入病假計算,薪資減半發給;逾 3 日部分,按規定應 併入病假計算,其有薪病假之給假時數,按勞 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0 小時之比例計給,薪資減半發給。
(3)部分工時勞工年度內所請應併入未住院普通傷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如已屆上開按比例計給時數上限,仍有請生理假需求者,雇主仍應 給假,但得不給薪資。
4、哺(集)乳時間: 部分工時勞工若有哺(集)乳之需求,雇主應依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規定給予哺(集)乳時 間。 - 資遣與退休
(一)資遣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
1、勞工接到資遣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請假外出 (謀職假),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之工作時間。
2、謀職假之每日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計給: 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0 小時乘以應給 予請假日數並乘以 8 小時。
(二)部分工時勞工如有工作年資未滿 3 個月需自行離 職之情形,雇主不得要求其預告期間長於勞動基 準法之最低標準。
(三)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 例計給:
1、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工作年資之退休金、資遣費計算,依據該法第 2 條、 第 17 條、第 55 條及第 84 條之 2 規定計給,其 計算方式與全時勞工並無不同。
2、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 退休金,雇主應依該條例第 6 條及第 14 條規定,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資遣費計算應依該條例第 12 條規定計給。
3、部分工時勞工轉換為全時勞工或全時勞工轉換 為部分工時勞工,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資遣 費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計給,其平均工 資按工時比例計算。 - 職業災害補償
部分工時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規定予以補償,不因其為部分工時勞工而有 不同。 - 工作規則
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規定,凡僱用勞工人數 30 人以上 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如有僱用部分 工時勞工,工作規則中應依相關法令訂定適用於部分 工時勞工之條款。
柒、職工福利
凡受僱於公、民營工廠、礦廠或平時僱用職工在 50 人 以上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之部分工時勞 工,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每月自薪津扣 0.5%職工福利 金,並享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之福利事項。
捌、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
- 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於僱用勞工 5 人以 上工廠、公司及行號等之部分工時勞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由雇主辦理加保。至於僱用勞 工未滿 5 人及第 6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事業 單位之部分工時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規定, 得自願加保。惟雇主如已為所屬勞工申報加保者, 其僱用之部分工時勞工,亦應辦理加保。
- 依就業保險法第 5 條規定,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 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外籍配偶、大陸地區或香 港、澳門配偶,除同條第 2 項所列各款不得加保之 情事外,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無 僱用人數規模之限制。故雇主僱用部分工時勞工並 符合上開加保規定者,應為其辦理參加就業保險。
- 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月投保薪資,依 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及就業保險法第 40 條規定應 由雇主依其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覈 實申報。如其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依現行分 級表備註欄規定,其月投保薪資分為新臺幣 11,100 元、12,540 元、13,500 元、15,840 元、16,500 元、 17,280 元、17,880 元、19,047 元及 20,008 元等級 (該分級表如有修正時,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玖、安全衛生
- 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 設施標準,應與全時勞工相同,並提供必要之勞工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勞工健康保護措施,不應有所差異。
- 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時,應事前考量其健康,予以適當分配工作,並針對其工作時間、危害特性, 加強其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